内蒙古师范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知 (第 20 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学生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稳定,特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学生行为规范及违纪处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3 月 19 日
内蒙古师范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行为规范及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学生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一条 在未接到学校返校通知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返校。
第二条 在确定返校时间后,至少提前一周向学院提交《返
校申请书》(通过系统提交),并通过“健康日报系统”如实做好健康日报。
第三条 返校后,每天早 8:00、午 13:00、晚 21:00 前完成体温晨午晚检,并如实按时上报。
第四条 凡体温超过 37.3℃的,同时伴有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的同学,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报告,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就诊。
第五条 学生近期(一般为十四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及时向校医院和学院反映汇报,服从校医院、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 因各类异常情况在校内医学隔离观察学生解除隔离后,应由校医院开具解除隔离证明和复课证明,学生持复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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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到本学院办理复课手续。
第七条 学生因病出校就医时须履行请假手续,由个人申请,校医院出具校外就医证明,经班主任、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和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离校,并由专人负责陪同。
第八条 患病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后,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解除隔离证明,到校医院进行复核确认登记。再由校医院开具复课证明,学生持复课证明到本学院办理复课手续。
第九条 学生离校要履行请假手续和登记制度,返校要主动及时向学院汇报。学校设置专门入校通道和体温检测点,对出入校园学生逐一进行体温检测,严禁带病入校。
第十条 学生非必须不接待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宿舍,严禁接待来自疫情地区人员,进出校园要出示“内师健康码”,严格遵守校园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凭一卡通(或电子通行证)进入宿舍并接受体温检测。除上课、就餐及购置生活用品等情况外,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禁止学生聚集、串宿舍、串楼。
第十二条 学校餐厅按照教学时间安排进行错峰就餐,避免人员聚集。鼓励学生自带餐具、分段错峰、打包分餐,尽量减少集中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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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街道社区防疫规范,严格遵守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相关要求和规定,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减少出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不听信、不传播、不制造谣言。
第十五条 做好个人卫生,开窗通风,保持宿舍清洁。
第十六条 不去影院、健身房等封闭性公共场所,不乘坐拥挤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在校外就餐。
第十七条 在外勤工助学的同学暂停工作。
第十八条 强化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电。
第三章 处分办法
第十九条 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学生违反防控“新冠肺炎”时期行为规范的违纪处分办法如下:
(一)未经所在学院批准擅自返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所在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错报漏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者,错报漏报 1—3 次给予警告处分,4 次以上(含 4 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如出现发热现象,同时伴有咳嗽、乏力、鼻塞、流鼻涕、头痛、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的同学,故意隐瞒症状,不向相关部门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发现他人有此症状隐瞒包庇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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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服从学院管理,拒绝、逃避集中观察、隔离等防治措施、在观察期间擅自越过隔离区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擅自伪造“内师健康码”“电子通行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无正当原因晚归(熄灯后)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外出聚餐、饮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公寓管理中心及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内蒙古师范大学防控新冠肺炎相关要求和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有违反“新冠肺炎”时期行为规范,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工办查证、核实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报至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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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工办查证、核实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院学生工作与就业办公室将处分告知书送达或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本人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依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未解除前),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结合使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