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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9-09-02]

校发〔2017〕4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实现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学生公寓工作新模式,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校园稳定和教学科研秩序,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把我校学生公寓建成“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育人环境,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学生公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批准学生公寓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实施,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学校各单位形成合力,实现学生公寓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公寓的专门管理机构,在校党委和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的所有在籍、进修、短期实习等各类型住宿学生。

第二章 房间分配及调整

第五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凭“新生在线注册平台”打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经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招收来我校学习、培训的各类学员,须持相关证明及证件提出住宿申请,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已婚研究生(配偶在市区)、本市市区户籍研究生入学,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学院证明,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核准后,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房间或床位调整。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公寓房间的分配及管理。

第八条 学生休学或因其他原因中途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需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将床位转借(租)他人。如确有特殊原因在校外住宿(或走读)的,需要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办理退宿手续后,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待复学后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重新提出申请,另行安排住宿。对于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学生公寓住宿者,一经查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如遇招生、学生公寓修缮等特殊情况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现行住宿房源及床位进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调整工作的进行。寒暑假期间,学生须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住宿管理和安排。

第三章 室内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内卧具、桌椅、储物柜、书架、卫生洁具等设施、设备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照统一标准配备。每学期初,视使用情况对拖布、扫帚等用品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室内备品要建账立卡,统一验收,不得私自拆装,不得带出楼外,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学生毕业离校时,除正常消耗品外,其余备品需按时交还,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应爱护公寓楼内的各项公物设施,不准擅自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宿舍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房间床位时,不得搬走原宿舍的公共设施。

第四章 秩序纪律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不得进行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内严禁跳舞、开联欢会;严禁大声喧哗、播放音频设备、打闹、打球、燃放爆竹等;严禁吸烟、喝酒、赌博;严禁饲养宠物;严禁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任何物品;严禁向窗外泼水、倒垃圾、扔杂物等。

第十七条 宿舍内不得挂蚊帐、拉床帘。

第十八条 要节约用电用水,自来水用毕要及时关闭水龙头。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主动配合秩序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脑上网的,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电脑赌博、播放淫秽视频;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言论;禁止在公寓内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凭住宿证住宿,进出楼门要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夏季早6∶00、冬季早6∶30开门,晚11∶00熄灯,11∶30锁楼门(周五、周六延长至12∶00)。学生应遵守公寓作息时间,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宿者,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员的许可,否则一律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出示住宿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对晚归学生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来客进入学生公寓楼时,应凭有效证件填写《会客证》,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晚熄灯后停止会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因特殊情况确须留宿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相关住宿登记手续,方可住宿。

第二十五条 携带贵重和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楼时,值班人员有权进行查询,学生需出示住宿卡予以登记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关好窗、锁好门,各种卡类,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中心并更换门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以及“三无”插座等劣质电源设备;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炉灶做饭、热饭、烧水、取暖等;严禁挪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公寓楼内及其附近禁止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楼内值班室报告。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如有故障要及时报告工作人员进行维修。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发现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安全隐患时,应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对检举、揭发、制止或及时上报各种治安事件,有效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做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力争建成整洁、舒适、和谐、优雅的休息场所,努力创建文明宿舍。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各宿舍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垃圾袋装化,自觉将垃圾放到垃圾车内。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室内及楼道乱拉绳子或铁丝;禁止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贴字画。

第三十四条 应保持地面、床下、门窗和墙壁干净整洁,不得在走廊、门厅内晾挂衣物。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走廊泼水、扔垃圾、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第三十六条 要保持水房、卫生间的清洁和下水道通畅,严禁将剩饭菜及其他物品倒入便池、水池内。个人床铺要保持干净整洁,学习、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

第七章 维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门、锁、窗、玻璃、壁橱、铁柜、桌凳、床具等设施及物品的一般性自然损坏、下水道堵塞和电路的一般性故障等进行维修。下水道堵塞严重、电路发生严重故障以及暖气出现问题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及时报请水电服务中心进行修理。灯管、灯泡、起辉器的正常耗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更换。

第三十八条 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维修范围的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修理工,限期完成维修任务。宿舍长对维修结果进行合格验收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大型维修项目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报请后勤服务集团或后勤管理处进行维修。人为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出当事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违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舍长负责制,每学年评选一次先进宿舍长。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违纪处分或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校发〔2014〕2号文件通知要求,由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