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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作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9-09-03]

校发〔2017〕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校园稳定和教学与科研秩序,学校研制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作条例》,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作条例

2017年1月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做好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维护校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学生公寓工作包括学生公寓职工管理、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学生公寓管理要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既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又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学生公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批准学生公寓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实施,并负责协调学校各单位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公寓的专门管理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及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与指导下,全面组织和实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教育工作。

第五条 学生公寓工作要坚持“专管”和“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公寓进行专门管理,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团委、教育交流与合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以及各学院,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工作系统的育人功能,以学生公寓为阵地开展工作,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学生公寓职工管理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对学生公寓内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职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1.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生公寓实际,合理进行员工聘任、调配、劳动保护、报酬核定等工作,并负责与聘任员工签订相关用工合同,做到规范管理。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建立、执行和修订学生公寓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

3.实行培训上岗和考核上岗制度。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上岗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定期组织业务考核,确保职工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4.按照学生人数及工作量大小对各类工作人员定编、定岗、定责。

5.加强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认真听取和解决员工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稳定职工队伍,全面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章 学生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日常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1.根据学生公寓管理的实际提出并拟定修改学生公寓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规范管理。

2.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卫生、秩序、安全防范以及基础设施、室内设备的维修维护和管理工作,逐步采用先进科学的技术设备,不断改善学生住宿条件。

3.建立学生公寓情况定期通报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制度,定期向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通报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4.负责整理在学生公寓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的基础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各职能部门并通报相关学院。

5.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在学生公寓建立学生自我管理组织,使学生参与公寓管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6.在学生工作年度评估中,负责对各学院学生公寓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交的在学生公寓内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进行审理,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 保卫处在学生公寓管理中负责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组织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查处学生收藏的管制刀具及其他违禁物品;协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公寓内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各类商贩进行检查、清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公寓区消防、治安等各种设施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协同处理学生公寓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学生公寓管理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学生学习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选配和管理宿舍长,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宿舍管理。

3.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4.组织本学院学生会和各班委会检查宿舍卫生。

5.定期走访学生宿舍。

6.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映学生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7.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及其他有关学生管理的事务。

第四章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公寓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团委、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以及各学院学工办要共同参与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将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生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中,并负责指导实施。

2.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等活动,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

3.发挥学生公寓的阵地作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4.积极利用校台广播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学生公寓文化内容,引导学生培养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的思想情操。

5.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联合开展一年一度的“宿舍文化活动月”及“文明宿舍”、“先进宿舍长”等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针对新生组织开展学生公寓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工作,配合学生工作部做好新生军训中宿舍内务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2.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宣传阵地。通过报刊、橱窗、板报等渠道,面向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基础文明教育。

3.加强对大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在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认真做好考核记录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体系。

5.加大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为在学生公寓顺利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

6.加强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活动月和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将学生公寓建设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7.协助团委将团小组建在宿舍,发挥学生公寓在共青团工作中的阵地作用。

第十五条 保卫处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

2.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公寓区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和组建管理假期学生生活区的学生治安联防队,督促、检查、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公寓区内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治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新生在入学教育中学习有关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文明离校。

2.组织本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净化、美化、文化”建设活动,争创文明宿舍。结合学院自身实际,不定期在学生公寓区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以新生军训为契机,培训学生整理内务的技能,并对学生宿舍内务进行日常检查和评比。

4.深入学生公寓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和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工作。通过持续投入,完善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学生公寓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学生住宿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美观、安全、方便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公寓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