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材厅〔2016〕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材厅〔2016〕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名额分配;
3.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各班级应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为: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单亲家庭子女,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2.家庭主要劳动力无职业的;来自农村、牧区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有多子女同时读书的。
3.家庭收入较低,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线的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4.本人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近两年内,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5.家庭所在地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扶贫旗县;近两年内,家庭因突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的。
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因以上原因,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如实填写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类型及比例
第五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认定贫困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六条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比例暂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人数的40%以内,其中:特困生约占8%、困难生约占12%、一般困难生约占20%。各学院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学院总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40%。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及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进行家庭情况演讲。老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录取时,《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新生报到时,将填好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学院学工办备案。学生应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调查表》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研究讨论。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所在学院。
第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否经过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核实。坚决杜绝均摊名额,逐年普惠,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的发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异议的,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同时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上报材料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学院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院留存)。
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学院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档次学生数;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拟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报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保留一年。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申请时可只递交《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与审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及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申请本学年各类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后,方可获得受助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日常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4.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要科学认定、规范管理,各级认定机构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校发〔2015〕58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